2007年9月19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二届人大代表李永宏涉嫌受贿犯罪,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9月6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确认2007年9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暂时停止李永宏执行陇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其采取逮捕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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