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7日在陇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马正祥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各位列席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贯彻实施《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下面,我汇集《中国人大》、《人民之声报》刊载的相关辅导资料,就学习领会《监督法》从四个方面作如下报告,仅供参考。
一、监督法:20年千呼万唤始出来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相继出台一些地方人大监督条例,从1986年起至2000年,先后有23个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综合性的监督工作条例或作出了相应的决定。主要是9个方面的规定: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工作汇报;2、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3、审查规范性文件;4、执法检查;5、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6、受理申诉和意见;7、质询;8、特定问题调查;9、罢免和撤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的突出事例有:
湖南人大罢免副省长
1989年5月中旬召开的湖南省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就清理整顿公司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质询案,湖南省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组长、副省长杨江泉在回答代表质询时,对涉及省政府负责人子女、亲戚在公司任职等相关情况支支吾吾。代表们对他的态度很不满意,随即提出了罢免案并获通过。这是人大发展史上首例由代表联名提出并获通过的罢免案。
海南人大质询公安厅工作
1999年5月,海南省人大在评议省公安厅工作时,就省公安厅在办理海南3个单位两批共55辆军车改挂地方牌证,以及1995年为12名外地女子办理来往港澳通行证过程中的问题和疑点,向公安厅提出质询。省公安厅对此作出书面检查,不积极配合的经侦处处长卢东熙被停职检查。
沈阳人大未通过法院报告
2001年2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院工作报告,因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未被通过。2000年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是代表们对法院报告不满意的主因。这成为人大监督史上首例被否决的法院工作报告。
3月2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被撤职。8月9日,经过整改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方在沈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广东人大监督政府花钱
2000年7月下旬,广东省审计厅向省人大递交的《关于广东省1999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令人触目惊心。省人大代表一致认为,政府财政缺少监督,必出大乱。为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开始酝酿起草《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草案)》。2001年2月19日,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
在2004年2月10日开幕的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政府预算成为代表们关注的焦点。预算报告从以前的“几页纸”变成了“一本书”。在“预算座谈会”上,俞雪花代表率先开炮,指出预算报告列出的公共财政支出明显不合理:“预算里提到了三个省级幼儿园和一个机关门诊、一个食堂,每年的花费高得惊人,为什么我们下属市、县的机关幼儿园都已经社会化了,省一级的却仍然保留?如果说是逐步退出,那就应该有个计划逐年减少经费,为什么我们没看到?”
全国人大跟踪督办清欠农民工工资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当严重,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背后是拖欠工程款。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到地方进行跟踪督办。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到2006年6月,各地政府和企业累计偿还拖欠工程款1753亿元,累计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6亿元,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99%以上,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组织和制度保障。因此,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监督法,这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广大人民群众期望已久的心愿。监督法的出台,前前后后经历了20年的时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联名代表4044人次。
千呼万唤始出来。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大家认为,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做了规定。至于监督权的行使,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监督法,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很有必要。
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意见分歧还比较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05年上半年召开三个座谈会,分别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就法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座谈讨论,随后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吴邦国委员长于2005年10月29日主持召开7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就草案修改工作听取意见。
2006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对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作了深刻阐述。6月,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会议,就制定监督法听取意见。
各方的意见最终汇总到最高立法机关。在汇总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监督法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听取意见的工作继续在更大的范围进行着。2006年4、5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主持召开四个座谈会,继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座谈会上的具体修改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2006年6月和8月,草案先后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25日,鉴于草案比较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监督法草案交付表决。两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监督法是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的,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的同志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作用
早在1945年7月,抗战胜利前夕,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到延安访问,当时他已经清醒地看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必将取得胜利,于是就向毛泽东主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如何跳出历朝历代兴衰更替期的“周期率”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毛泽东主席当即斩钉截铁的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个回答非常严肃、深刻,人们至今仍然记忆犹新。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历史的与现实的、正面的与反面的经验,特别是十年内乱的沉重教训,并研究了国外的经验,严肃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专门就这个重大战略课题做出了决定。由于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同时也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核心问题是要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两个“水平”、两种“能力”,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为了有效地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人民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把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具体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有效地保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两种重要机制是不可缺少的;一是制约。用整体权力格局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二是监督。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都要受外部的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归根结底,要受人民的监督。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以解决违犯党纪的问题;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以解决违犯政纪的问题;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司法监督制度,以解决违犯法纪的问题。此外,还有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这些监督制度,同人大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行之有效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把各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才能提高监督实效,切实解决问题。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人大的性质与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什么?按照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的要求,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同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它所进行的监督总的来说是两种,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所谓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所谓法律监督,就是不论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同级政府,如果他们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规、规章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有权力、有责任予以撤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只作决定,而其自身并不具体执行。谁执行?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在我们的国家,绝不允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绝不允许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人大常委会如果不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搞好,就会失职;如果具体办理依法应由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办理的事情,就会越权。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同时,人大常委会也要接受监督。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这就是我们的国家体制。
三、监督法的基本精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认为:确定正确的立法原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统一思想认识的前提条件。制定监督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宪法为依据,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做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不完全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按照上述原则制定的监督法共分9章48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二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三是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四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五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六是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其中:第一部分内容是本法“总则”的核心内容;第二、三、四部分内容规范的主要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第五部分内容规范的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监督法的基本精神集中体现在“总则”一章中。“总则”规定的是一部法律最基本的问题,是管总的,对全面、准确地理解整部法律设定的各项制度和各项规范,至关重要。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应强调三点:
(一)关于监督法的调整范围
在起草监督法的过程中,当初曾经确定本法既规范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也规范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最后确定本法只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样的改动,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依据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同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从广义的监督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对成绩给予肯定,对缺点提出批评,当然也是监督;审查计划、预算,最后要作出批准的决定,就包含了监督。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依据宪法和组织法
有关规定,对政府和法、检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二是,这些年各地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迫切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因此,制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加以规范,更为切合实际。
(二)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监督法从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出发,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好监督工作,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载体。监督法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明确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三条: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我们党,取决于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我国的宪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它的政党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中国人民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根本保证。邓小平同志指出:“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也就是说,坚持党的领导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致的。人大常委会在其全部活动包括立法活动和监督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党的重大决策,依照法定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实现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保证党的主张得到贯彻落实。监督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始终不渝遵循的政治原则,是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核心。
二是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载入宪法。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点同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鼎立”政体是有本质区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审议、决定关系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属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职权。依据宪法规定,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又有明确划分。监督法第五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目的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既要制约、监督,又要支持、促进,是寓支持、促进于制约、监督之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我国的这种政体有利于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既能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使国家的政治生活充满活力;又能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集中力量办大事。监督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其“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权力,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它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指出的:“人大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的全部活动包括监督活动的特点。从广义上说,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把开展监督活动、作出相关决议建立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的基础之上。从狭义上说,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坚持集体行使权力,对列入议程的议题,在民主讨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需要作出决议时,常委会每个组成人员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监督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的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大监督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反复抓,一抓到底,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这样,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才不致流于形式,才不会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
(三)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它自己受不受监督?答案是肯定的:要受监督,一要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二要受人民监督。
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据此,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相应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政府、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些报告的审议意见,政府、法院,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报告,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公开原则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相应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凡是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的内容,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监督。
四、学习实施《监督法》应把握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监督法从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说,监督法从五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有六个途径,如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会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乔晓阳说,通过上述这些监督法的规定,应当说,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明确监督政府工作的主要形式
这些年各地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但做法不同,认识也不一致。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监督实践,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经对不同做法反复比较、认真研究,从监督法实效看,经验比较成熟、认识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实践证明,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三农”、义务教育、环保、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都比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评议有深度,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人大常委会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并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
有鉴于此,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突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这种主要监督形式;突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应当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突出监督实效。
(三)既监督“两院”又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它们分工不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促进公正司法。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四)明确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四个重点内容
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法根据近年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探索和积累的经验,在同有关法律和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是明确,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政府应当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明确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同时,区别中央与地方的不同情况,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三是明确,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四是明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五)明确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程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维护法制统一,至关重要。依据宪法有关规定,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做了规定。监督法对此作了衔接性的规定。
根据现实情况,监督法进一步重点解决了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监督法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消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已经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监督法参照立法法有关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六)明确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具体程序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有审议和决定罢免案的职权,人大常委会有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的职权。
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问题,监督法参照了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处理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法律规定的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会有一个缓冲时间,可避免在有关事实尚未搞清楚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决定,体现了对人的处理要慎重的原则。
此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监督法还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法可依,监督任务更加繁重。只要我们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去做,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力度不是减小了,而是加大了。做好监督工作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神圣职责。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监督法,全面、正确地履行监督法规定的各项监督职责,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努力提升地方人大工作新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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